(2017)豫0191刑初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河南省广仁纺织有限公司、河南雷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鑫隆达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广仁纺织有限公司,河南雷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刑初506号自诉人河南鑫隆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305号5号楼1单元17层东户。法定代表人沈红,总经理。被告人河南省广仁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鹿邑县工业园区辅仁大道与志元大道交叉口。法定代表人张坚强,总经理。被告人河南雷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太康县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李胜峰,总经理。自诉人河南鑫隆达实业有限公司以被告人河南省广仁纺织有限公司、河南雷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依法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诉人河南鑫隆达实业有限公司因被告人河南省广仁纺织有限公司、河南雷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河南鑫隆达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河南鑫隆达实业有限公司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孟灵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赵平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