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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2民监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良君与四川省广汉市城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良君,四川省广汉市城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2民监4号原审原告:李良君,男,汉,1940年2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原审被告:四川省广汉市城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法定代表人李调友,职务:总经理。原审原告李良君与原审被告四川省广汉市城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的(2016)川0182民初1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就是把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 判 长  许茂英审 判 员  苏立军人民陪审员  杨思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