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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刑终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朝阳故意杀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朝阳,王存存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刑终143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朝阳,男,1988年8月19日出生江苏省徐州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徐州市贾汪区。2015年3月12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辩护人李永,江苏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存存,女,198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文盲,住徐州市贾汪区。系本案被害人。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朝阳犯故意杀人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存存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7年2月21日作出(2016)苏03刑初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朝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及被上诉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朝阳与王存存原系夫妻关系,2014年11月王存存以双方感情裂为由向贾汪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15年3月11日10时许,贾汪区人民法院在该院三楼家事审判法庭内开庭审理二人离婚案件,庭后二人在法庭内进行沟通时发生争吵,王存存吓唬王朝阳自己要跳楼,并推搡了王朝阳,王朝阳见状恼怒,抱住王存存拥推至窗外,后又将王存存抓在窗外横梁处的手掰开,致王存存从三楼坠落到一楼地面,身体多处受伤。王朝阳拨打电话报警并协助救治被害人王存存,后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经鉴定,被害人王存存眼部视力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身体多处损伤构成轻伤。被害人王存存伤后于2015年3月11日至2015年5月14日在徐州市贾汪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支出住院医疗费共计80163.53元(由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垫付),出院后于徐州市贾汪区人民医院门诊支出医疗费用885元,于徐州市中心医院门诊支出医疗费用44.5元,伤病关系鉴定费1000元,购买轮椅支出360元。被告人王朝阳与被害人王存存于2015年4月16日经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上述事实有被害人王存存的陈述,证人宋某、李某1、周某、李某2、张某1、刘某1、厉建秋、董某1、彭某、王某、刘某2、刘某3、张某2、张某3、董某2证言,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徐州市东方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家事法庭内监控视频资料,案发经过,徐州市贾汪区人民医院病历资料、住院费用汇总、住院收费票据(复印件),门诊收费票据,老矿百佳药店发票,徐州市中心医院门诊收费票据,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王朝阳亦有供述记录在卷。原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朝阳不能正确处理夫妻感情纠纷,在离婚诉讼期间故意将被害人从某三楼的法庭窗台推下,致被害人坠落至一楼地面,造成重伤,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王朝阳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案发后,王朝阳拨打电话报警,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由于王朝阳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赔偿医疗费82452元,其中1000元系鉴定费,不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不应予以支持,故应支持81452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赔偿误工费35310元,护理费34240元,依据的赔偿标准未超出法律规定,根据被害人的具体损伤情况要求赔偿住院期间63天及出院后一年计428天亦属合理范围,故应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赔偿交通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考虑到就医过程确需支出交通费用,故本院酌定支持交通费5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认定被告人王朝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存存经济损失医疗费81452元、误工费35310元,护理费34240元、交通费500元,合计人民币151502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存存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诉人王朝阳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王存存有过错,王朝阳系激情杀人,主观恶性小,杀人系未遂,又系自首,一审判决对王朝阳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一审判决认定王存存误工损失35310元、护理费34240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依法改判。经审理查明,上诉人王朝阳与被上诉人王存存原系夫妻关系。2014年11月王存存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向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15年3月11日10时许,贾汪区人民法院在该院三楼家事审判法庭内开庭审理二人离婚案件,庭后二人在法庭内进行沟通时发生争吵,王存存吓唬王朝阳自己要跳楼,并推搡了王朝阳,王朝阳见状恼怒,抱住王存存拥推至窗外,后又将王存存抓在窗外横梁处的手掰开,致王存存从三楼坠落到一楼地面,身体多处受伤。王朝阳拨打电话报警并协助救治王存存,后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经鉴定,王存存眼部视力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身体多处损伤构成轻伤。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对本案立案侦查的情况。2、徐州市公安局老矿派出所出具的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报警录音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贾汪区电信局出具的客户登记信息等证实,本案案发和王朝阳到案情况,及王朝阳使用自己的手机拨打110报警的事实。3、被害人王存存陈述证实,2015年3月11日,其丈夫王朝阳把其从贾汪法院三楼推下楼摔伤住院了。其和王朝阳最近一年左右感情一直不和。2014年下半年,其到贾汪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12月份第一次开庭,法院通知2015年3月11日第二次开庭,地点在贾汪法院门朝南的那栋立案大厅楼的三楼。当天上午10点多钟,其和代理人张某1一起到了三楼家事法庭。开庭中其要求和王朝阳离婚,王朝阳不同意。庭开到上午11点多钟,法院没给结果,法官让其在记录上签字,还说暂时不能判离婚,让其再回去想想,其签完字就和代理人下楼了。王朝阳就追过来,拽着其不让走。其说不可能再继续一起生活的。王朝阳还是不让其走,其就和代理人又回到家事法庭。法官批评了王朝阳,其准备走,王朝阳又拽着不让走,其又回到家事法庭。法官又批评了王朝阳,其要走,王朝阳不让其走,其急了,生气把包扔地上说:“你要是再不让我走,我就从这跳下去。”说完其就朝窗台走过去,在场的人把其拉住了,还有人劝其说,这个玩笑不能开。法官让其和王朝阳单独在家事法庭里谈谈,接着其他人就出去了,只剩其和王朝阳在里面,二人都站在离窗户不远的地方。王朝阳劝其回去,其不愿意,二人就吵起来了,其就吓唬他说要跳楼,还假装把窗户打开一下,打开大约20公分,王朝阳还和其吵,拽其要其跟他走,其就推了王朝阳一把,打了他一下。王朝阳当时突然很激动,说你不是要跳楼吗,接着就抱着其的腰把其向窗台上抱,其就挣扎着反抗,王朝阳还抱着其,把其横在窗台上,其两个脚悬空了,王朝阳还是从窗台上继续把其朝窗外推,其一边喊救命,一边挣扎着,抓着东西,当时可能还把他的眼镜抓掉了,在其这样挣扎喊救命的过程中,其已经被王朝阳给推到窗台外了,其两手抓着窗台外的横梁,王朝阳当时还用手打其脸,然后用手把其手掰开,接着其就掉下去了,后来其就昏迷了,等其醒来已经在医院了。4、证人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3月11日中午11时40分钟左右,其沿着前委路经过贾汪法院大门口,快到立案大厅门口的时候,听到有咋呼的声音,声音非常大,刚开始以为是小孩哭的,听着一个劲的哭,其就抬头看看什么情况,其看到和立案大厅门垂直的三楼,法庭最西边的窗户玻璃被拉开了,王朝阳和一女子正在窗户口撕扯着,女的就站在窗户边,王朝阳站在女的后面,两个人都是倾斜着站着,当时他们俩已经把头都伸到窗户外面,其都可以看到女的脸,女的当时就想拽王朝阳的衣服,想从窗户外面往里面去,王朝阳就势抓着女的衣服往外面拽。其知道那是家事审判庭,主要都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刚开始其以为是夫妻俩闹着玩的。正在这时候其听到那个女的边挣扎边喊“救命、救命。”喊了几声以后,其看到王朝阳好像受了刺激一样,直接朝那个女的脸上打了几巴掌,打完以后王朝阳又把女的往外面拽,接着就势把女的给掀到窗户外面去了,女的被掀了个一百八十度,女的掉到窗外的一瞬间两只手直接扒在了窗户外面的护栏上了,护栏就是很窄的水泥平台,离窗户口有三、四十公分左右,女的两只手扒在水泥平台上,身体是垂直悬空吊在窗户外面的,也听不到喊叫,这个时候王朝阳没停顿,直接把身子探出窗外,用手直接把女的扒在水泥平台上的两只手给掰开了,接着就看到女的从三楼直接掉到一楼,躺在立案大厅门口的地上,王朝阳在整个过程中始终很平静,也没有说什么话。这个时候其就大声喊:“杀人了、杀人了。”周围就有很多人开始围观。女的掉在一楼以后其就只顾着注意那个女的了,王朝阳接着的动作其就没在意。其看到那个女的平躺在地上不动,有人过去看,也有开始打120叫救护车的。过了一两分钟,其看到王朝阳到立案大厅一楼了,走到那个女的旁边,从地上捡起来眼镜戴上,接着王朝阳就在原地站着,感觉愣了一样。这时候家事庭刘法官到现场,见到王朝阳就朝男的身上打了几下,嘴里好像说了什么,然后就蹲在女的跟前,接着就看到王朝阳掏出了手机,打没打电话其就不知道了。法院立案庭的工作人员和法警过来了,王朝阳还是站在原地也不说话,也没什么反应,过了有三五分钟,救护车就到了,然后就把女的抬到救护车上了,王朝阳和法院的工作人员也跟着上救护车去医院了。5、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11日上午11时50分左右,其站在贾汪区人民法院的立案大厅南边约七八米的地方和周某说话,当时其面朝东,周某面朝西南。听到一声女的尖叫声“啊”,声音很大,像是碰到突发事的尖叫,接着其就转脸朝喊叫的地方看,发现立案大厅上边的三楼最西头的一个窗口外边,一个妇女两手抓着窗沿的边沿,身子在窗户外边悬空,脚朝下垂直着,脸朝北,也就是朝窗户。窗户里边也就是屋里站着一个男的,脸朝南,其一看这个情况就想把这妇女接住,就赶紧往楼跟前跑。刚跑几步,就看见站在窗口里面的那个男的手扬起来,向着那个妇女的头部落了下去,紧接着那个悬空挂着的妇女就从三楼掉下来,其当时距离楼跟前还有三、四米,看来不及了就直接扑倒过去想垫在下面接那女的,当时其趴在地上,脸朝下,就听“扑通”一声,那妇女就掉在地上,摔在其南侧水泥地上,离其也就有三十公分左右。其从地上爬起来看那个妇女脸朝向上躺在地上,嘴里、鼻子里都开始往外流血。当时在法院南门周围有不少人,都聚过来围观。不知道是谁报警了,过了几分钟就有医院来的救护车,把那个从楼上摔下来的妇女拉走了。其当时因为扑倒的时候手摔伤了,接着警察来了,在现场问怎么回事,其就说了当时看到的情况,后来警察就让其到派出所来了。6、证人周某证言证实,2015年3月11日上午大约11时40分,其到贾汪法院咨询,出来到立案大厅门口见到一个熟人,和他说了一会话,后来就听到有个女的大叫,抬头看见立案大厅西隔壁法院的家事庭三楼的最西边,有个女的挂在窗户外边,用两个手抓住的窗台下面的三个用水泥灌注的称子,是用手抓住最上面的一个横称子,嘴里啊啊的直叫,挂在那里,她头顶的窗户是开着的。从楼下向上看窗户内侧也就是屋里有个男的,这个男的一只手在窗户外面,没看清是握成拳头还是伸开的,也没看清是左手还是右手伸出来的,但是没有去拉那个女的。当时和其说话的那个熟人就跑过去想把那个女的接住,但是慢了一点,那个女的从楼上掉了下来,摔到了水泥地上,看到流血了,头上有血。法院的工作人员和群众围上来,过了一会120急救车来了。那个女的先是腿着地,后来是头着地,着地后从台阶上滚了下来,面朝上躺在那的。7、证人李某2、张某1、刘某1、厉建秋、董某1、彭某证言证实,王存存起诉王朝阳离婚一案,2015年3月11日第二次开庭,地点在贾汪法院大门西边的三楼家事法庭,李某2是王朝阳的代理律师,张某1是王存存的代理律师,刘某1是主审法官,厉建秋和董某1是人民陪审员,彭某是书记员。庭审从上午十点半到十一点半左右,原告王存存要求离婚,被告王朝阳不同意离婚,当庭没有宣判。庭审结束后,法官让王朝阳和其代理律师李某2在门口等,先让王存存签笔录、给王存存做调解工作,并让王存存再回去想想,后王存存和张某1出了法庭就下楼了,王朝阳两次追出去,拉着王存存不让走,王存存回到法庭,很生气。法官就批评王朝阳,问王朝阳想干什么,王朝阳不说话,代理律师李某2替王朝阳说,他可能是想请王存存吃饭。这时王存存和王朝阳开始争吵,王存存情绪比较激动,说话声音比较大,王朝阳基本不说话,王存存说着就到窗户跟前去,张某1上去拉她,李某2也去拉王朝阳,让他抓紧把字签了,王朝阳不听。后来,法官让王朝阳和王存存好好谈谈,大家都出去了,房间里只剩下王存存和王朝阳。过了几分钟的样子,听到里面有尖叫声,彭某进了法庭看到王朝阳站在最西边窗户旁边,面对窗户,正在转身,接着他就离开了法庭,等彭某、刘某1、张某1跑到西边那扇窗户时,看见王存存已经面朝上躺在外面地上了。大家到坠楼地点,看到王存存躺在地上,脸上有血,刘某1安排打120,救护车几分钟后到了,刘某1和王庭长、王朝阳一起跟着救护车把王存存送去医院救治了。8、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其是王朝阳的父亲。2015年3月11日,王朝阳和王存存离婚其跟着去了,在法院外等着,在车上正好看到贾汪法院的立案大厅,过了几十分钟,其接到老婆电话,让其赶紧过来,说王存存要跳楼。其向立案大厅的方向看,看到那边一栋楼的三楼窗户上有个人,竖直吊在窗户门口,上面还有一个人伸着手,接着这个人就掉下来了,因为距离远,其没有看清楚这个人是谁。当时还以为是小孩爬着玩掉下来的。等找到老婆才知道王存存从楼上掉下来了。其就想到刚才看到的是王存存从三楼掉下来的,其心想这下完了,肯定得出人命。后来120和警车都过来了。其当时距离立案大厅有200多米。王朝阳的精神状态一直很好,没有精神方面的疾病。家族也没有精神病史,王朝阳的言行举止最近无异常。9、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其是王朝阳的母亲。王朝阳和王存存是2010年结婚,刚开始他们感情透好,2014年初因为钱的事经常吵架。2015年春节之前王朝阳接到法院的传票,是王存存起诉王朝阳离婚的事,春节前开过一次庭,王朝阳不同意和王存存离婚。2015年3月11日上午10点左右,王朝阳和王存存到贾汪法院开庭,其和王某、小孙子、代理律师也去了,其在楼下等。10点多,其在法院南边农行那,听见北边有人叫,窗户上有人,其看到王存存在三楼的一个窗户上挂着,王朝阳用两只手抓住王存存的两只手,后来没有抓住,王存存的手从王朝阳的手中滑掉了,然后掉地上了。当时其吓坏了,一会王某过来说,王存存从楼上掉下来了,后来就回家了。其感觉王朝阳精神状态不好,怀疑王朝阳有精神病。王朝阳这两年好头疼,眼老发直。前两年冬天,王朝阳要拿热水浇自己头,让其给夺下来了,后来问王朝阳怎么回事,他也没说。其曾带王朝阳到大黄山矿医院去看了一下,也不知道医生怎么说的,反正开药了。王朝阳服药之后其也没太在意有什么变化。其家族无精神病史。10、证人刘某3的证言证实,其是王存存的母亲。王存存和王朝阳在2010年结婚,当年他们生了一个男孩。大约从一年多之前,二人开始吵架打架,王存存被王朝阳揍,其知道的有两次。2015年3月11日开庭当天,王存存从法院的3楼掉下来摔伤住进了医院,其不知道怎么摔的。王朝阳的精神状态应该是正常的,没有发现他有什么不正常。11、证人张某2、张某3、董某2的证言证实,王朝阳平时表现正常,精神状态正常,很老实,为人处事厚道,和王存存有时吵架,王朝阳家里人没有精神病史。12、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证实,王存存右眼视力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身体其他部位有4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2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13、徐州市东方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证实,王朝阳无精神病,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4、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证实,王朝阳既往有精神分裂症诊断史,作案时无精神障碍证据,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5、徐州市贾汪区公安刑事警察大队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中心现场位于贾汪区人民法院审判法庭3楼家事法庭。16、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家事法庭内监控视频资料证实,2015年3月11日上午,王朝阳与王存存离婚一案开庭审理后,其他人离开法庭,王朝阳与王存存在法庭内,二人均站在窗户边,王朝阳面向窗户,视频内显示11时44分许,王存存的双腿翘起,脚尖朝上,之后在画面上消失,王朝阳转身从法庭大门离开。17、上诉人王朝阳的户籍信息证明证实王朝阳自然情况及无违法犯罪记录情况。18、辨认笔录及录像、照片证实,王朝阳辨认出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门前是王存存被其从三楼窗户推下后坠落的地点,及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三楼家事法庭最西侧窗台处是其将王存存推下楼的地点。19、上诉人王朝阳供认,其和王存存是夫妻关系。2015年3月11日上午贾汪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其和王存存离婚的案件,十点钟左右其在家事法庭门口等待开庭时见到王存存,就向她承认错误,并承诺以后不那样了,但王存存跟其吵,躲避其。工作人员把其和王存存喊到房间里进行调解,分别询问了其和王存存一些情况,后就开庭了。庭审中王存存说其对她不好,有时候打她,法官让王存存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但是王存存提供不出来证据,庭审到11点左右,没有当庭宣判,法官让其和王存存分别签署离婚材料,王存存签的是同意离婚,法官让其先出去,给王存存单独谈话。后来法官叫其进去签离婚材料,其签的不同意离婚。这时王存存和她的律师走了,其追了出去,拉着她说要请她吃饭。王存存没理其,转身回了家事法庭,告诉法官说其不让她走,法官叫其过去继续签字,其签字的时候王存存又走了,其又赶紧追了出去,和王存存说其改了,让王存存跟其回家。王存存还是不理其,又回到法庭,在法庭里王存存说其不让她走,还吵着要跳楼。法官和双方律师就在旁边劝,让其两人好好谈谈,然后都离开了法庭,法庭里只剩其和王存存两个人。王存存一直在那跟其吵,其就劝王存存跟其回家,王存存说不想回那个家,接着就生气发火,和其吵架的过程中,就要跳楼,她走到家事法庭南墙紧西头的那扇窗户旁边,当时窗户是关死的,王存存把窗户打开有二十公分左右,王存存推了其一把,其生气了,就想抬手呼她,还没抬手,王存存又一拳捣在其左边太阳穴上了,其当时很生气,就说你不想跳楼吗?当时窗户开的不是太大,其又把窗户开大了,用两只手把王存存往窗户外推,王存存就反抗,用手抓其衣服,还喊了一声,没听清喊什么,其就抱住王存存的腰把她往窗户外推,王存存的两条腿就腾空了,她还用手抓其头发,但没抓住,把其眼镜抓掉了,掉在楼外边地上了,其抱住王存存的腰把她头朝窗外下面推,两条腿腾空朝上,就把王存存推出窗外掉下去了。然后其就下楼喊人,到立案大厅门口,看到了王存存的脸朝上,头朝东,脚朝西躺在地上,身体还微微颤动,脸上和胸部都是血,其在距离王存存一米远左右的地方捡起来眼镜戴上,这时周围已经围了好多人,法院工作人员也过来了,说要报警,打120,其也打了,打通后,说有人从楼上掉下来了,也说了地点。过了几分钟,120急救车来了,其和急救人员一起把王存存架到车上,其跟着急救车一起去了法院西边的一家医院,到了医院以后,其和急救人员一起把王存存推进了磁共振室,从磁共振室出来,就被带到了法院。其知道从三楼把人推下去人会受伤,可能残疾,也可能摔死。王存存伤后于2015年3月11日至2015年5月14日在徐州市贾汪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支出住院医疗费共计80163.53元(由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垫付),出院后于徐州市贾汪区人民医院门诊支出医疗费用885元,于徐州市中心医院门诊支出医疗费用44.5元,伤病关系鉴定费1000元,购买轮椅支出360元。王朝阳与王存存于2015年4月16日经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上述事实有徐州市贾汪区人民医院病历资料、住院费用汇总、住院收费票据(复印件),门诊收费票据,老矿百佳药店发票,徐州市中心医院门诊收费票据,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朝阳不能正确处理夫妻感情纠纷,在离婚诉讼期间故意将被上诉人王存存从某三楼的法庭窗台推下,致王存存坠落至一楼地面,造成重伤,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王朝阳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从轻处罚。案发后,王朝阳拨打电话报警,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关于上诉人王朝阳及其辩护人提出,王存存有过错,王朝阳系激情杀人,主观恶性小,杀人系未遂,又系自首,一审判决对王朝阳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案发时王朝阳与王存存系夫妻关系,二人进行沟通时出现争执,无论王存存是推搡还是先动手打了王朝阳,均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过错;王朝阳系杀人未遂,又系自首等量刑情节一审法院已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本院二审期间不再重复评判,故上诉人王朝阳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王朝阳及其辩护人提出,一审判决认定王存存误工损失35310元、护理费34240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依法改判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由于王朝阳的犯罪行为给被上诉人王存存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依据的赔偿标准未超出法律规定,故上诉人王朝阳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审人民法院对上诉人王朝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晓东审 判 员  赖争争代理审判员  李方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