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民初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5
案件名称
泸州天立物业有限公司与肖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天立物业有限公司,肖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民初812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法律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泸州天立物业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龙马潭区。法定代表人:李朝伟。委托代理人:陈刚,男,汉族,1967年9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系公司员工。被告:肖健,女,汉族,1974年6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泸州天立物业有限公司与肖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泸州天立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泸州天立物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天立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泸州天立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钟昌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易秋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