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422民初1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蒋贵与本慧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贵,本慧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22民初1303号原告:蒋贵,男,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军人,住甘肃省兰州市。被告:本慧杰,男,1976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会宁县。原告蒋贵与被告本慧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蒋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000元,并支付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11月1日被告本慧杰以急用钱为由从原告处借款18000元。因被告一直推脱还款,原告于2017年4月4日找到被告家中,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承诺于2017年4月6日还款,但到期后被告仍不予偿还。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原告蒋贵之妻曹娟代原告立案,立案时曹娟向本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及《授权委托书》中”蒋贵”的签名均系曹娟代签,故曹娟无权代蒋贵立案。案件受理后,原告蒋贵也未补交相关委托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蒋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退还蒋贵。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庞锦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安永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