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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02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阳泉标准信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淑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泉标准信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淑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302执159号申请执行人阳泉标准信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瑞峰,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张淑青,女,1970年出生,汉族,现住本市。申请执行人阳泉标准信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淑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晋0302民初12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人于2017年3月20日申请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晋0302民初125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俊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吴 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