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02执恢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东辽县德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占禄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辽县德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杨占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02执恢281号申请执行人:东辽县德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杨占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辽县德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占禄借款纠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核实,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2016)吉0402民初4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奎武审判员 吴和文审判员 闫 广 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秦 绍 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