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06民初1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杨波与栗慧生、抚宁县慧通纸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波,栗慧生,抚宁县慧通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6民初1409号原告:杨波,男,1978年9月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被告:栗慧生,男,1969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被告:抚宁县慧通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抚宁区留守营镇樊各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3748498515G。法定代表人:姚炳海,该公司经理。原告杨波诉被告栗慧生、抚宁县慧通纸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杨波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波负担。审判员 单东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陈佳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