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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1执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罗国泉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国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470号���执行人:罗国泉,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罗国泉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罗国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1521执4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文财审判员  陈文芳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许德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