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1执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罗国泉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国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470号���执行人:罗国泉,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罗国泉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罗国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1521执4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文财审判员 陈文芳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许德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