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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2民初6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吴伟建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吴伟建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2民初677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小南路银港大厦。主要负责人:李岐,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培逸,分行职员。被告:吴伟建,男,198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本院在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诉被告吴伟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在法律规定的预交期内不预交诉讼费,亦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春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应俊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