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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72民初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达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义乌市红鼎进出口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红鼎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72民初846号原告:达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达升路9号(1-3)。法定代表人:刘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月书,该公司员工。被告:义乌市红鼎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城街道稠州北路1399号8807-8810室。法定代表人:喻章吐。原告达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红鼎进出口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达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收到涉案款项为由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涉诉。本院认为,原告达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0元,减半收取计645元,由原告达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单亚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书 记员  郑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