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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02民初1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菏泽市牡丹区都司李华加油站与彭建武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菏泽市牡丹区都司李华加油站,彭建武,朱金清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02民初1744号原告:菏泽市牡丹区都司李华加油站,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都司镇都司村220国道北侧。经营者:李华,男,1962年4月16日出生,回族,个体工商户,住菏泽市牡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霞,山东能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男,198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彭建武,男,197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洪亮,菏泽开发丹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朱金清,男,197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菏泽市牡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景��,菏泽牡丹黄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菏泽市牡丹区都司李华加油站与被告彭建武、第三人朱金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菏泽市牡丹区都司李华加油站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菏泽市牡丹区都司李华加油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菏泽市牡丹区都司李华加油站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菏泽市牡丹区都司李华加油站负担。审判员  刘昌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曹 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