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26民初4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山东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晓冰、李淑芬、田正文、张晓欢、王衍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晓冰,李淑芬,田正文,张晓欢,王衍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438号之一原告:山东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景波,男,该单位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博,男,该单位员工。被告:张晓冰,住址:德州市。被告:李淑芬,住址:德州市。被告:田正文,住址:德州市。被告:张晓欢,住址:德州市。被告:王衍双,住址:德州市。原告山东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晓冰、李淑芬、田正文、张晓欢、王衍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山东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申请费1220元,共计2645元由原告山东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崔玉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肖丁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