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113执2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吉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吉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常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3执2105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吉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821702-3,住所地在南京经济开发区栖霞街道友谊路100号。法定代表人:刘文彬,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常清,男,196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申请人南京吉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113民初36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未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常清银行存款38757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方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 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