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81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段梅芳与被告周联青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梅芳,周联青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81民初136号原告:段梅芳。被告:周联青。原告段梅芳与被告周联青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段梅芳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梅芳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段梅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滨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匡江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