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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81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段梅芳与被告周联青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梅芳,周联青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81民初136号原告:段梅芳。被告:周联青。原告段梅芳与被告周联青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段梅芳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梅芳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段梅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滨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匡江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