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681民初6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倪徐发与郑流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徐发,郑流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6542号原告:倪徐发,男,197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德兴市。被告:郑流锌,男,1964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原告倪徐发与被告郑流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倪徐发明确表示本案不再缴纳诉讼费并要求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倪徐发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肖志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祝向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