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2民初8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高原诉聂福祥、云南绿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原,聂福祥,云南绿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2民初8916号原告:高原,男,汉族,1989年10月7日生,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人。被告:聂福祥,男,汉族,1991年11月5日生,云南省宣威市人。被告:云南绿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润城小区A4地块2栋2106。法定代表人:肖潇。原告高原诉被告聂福祥、云南绿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原告高原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原要求撤回对被告聂福祥、云南绿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原撤诉。案件受理费117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原负担。审 判 员 杨 洁人民陪审员 李玉明人民陪审员 吴锡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王梦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