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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2民初8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高原诉聂福祥、云南绿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原,聂福祥,云南绿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2民初8916号原告:高原,男,汉族,1989年10月7日生,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人。被告:聂福祥,男,汉族,1991年11月5日生,云南省宣威市人。被告:云南绿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润城小区A4地块2栋2106。法定代表人:肖潇。原告高原诉被告聂福祥、云南绿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原告高原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原要求撤回对被告聂福祥、云南绿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原撤诉。案件受理费117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原负担。审 判 员  杨 洁人民陪审员  李玉明人民陪审员  吴锡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王梦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