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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4执保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赵清理与被申请人阳铃响、XX、张铁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清理,阳铃响,XX,张铁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4执保240号申请人:赵清理,女,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长沙市人,住长沙市芙蓉区建湘南路289号1栋3门505室。被申请人:阳铃响,女,196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岳塘区中洲路禾花村10栋26号。被申请人:XX,男,198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岳塘区中洲路禾花村10栋26号。被申请人:张铁钢,男,196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岳塘区中洲路禾花村10栋26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赵清理与被申请人阳铃响、XX、张铁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刘红科以其名下所有的湘A4HK**小型轿车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赵清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阳铃响、XX、张铁钢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刘红科名下所有的湘A4HK**小型轿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秀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