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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24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刘锦春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锦春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724刑初64号公诉机关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锦春,男,汉族,大学本科,山西省朔州市应县人。2014年2月至2015年12月任阳泉煤业集团晋东煤炭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监管第二“五人小组”组长,2015年12月至今在昔阳县坪上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安通部工作。2016年3月28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昔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赵建辉,山西世济律师事务所律师。昔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昔检公诉刑诉(2016)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锦春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2月13日公开庭审理了本案。昔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烨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锦春及其辩护人赵建辉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因昔阳县人民检察院两次对案件进行补充侦查,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两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昔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阳泉煤业集团晋东煤炭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按照集团总公司的安排,组建了两个专职安全监管“五人小组”。被告人刘锦春担任第二“五人小组”组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承担日常安全监管职责,行使政府安全监管权,对所辖煤矿开展日常安全监管执法工作。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第二“五人小组”负责监管阳泉煤业集团下辖的运裕煤矿等四个煤矿。2015年4月14日,运裕煤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之后停止生产作业。2015年5月,运裕煤矿15111回采面出现了支架承压增大,部分支架被压死等隐患。并于2015年6月3日开始施工处理该隐患。在处理该隐患期间,2015年6月9日,第二“五人小组”在检查15111回采面时发现存在陷落柱边缘有淋头水等安全隐患,但没有予以重视,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管,其履行政府安全监管职权不力,对煤矿开展日常安全监管执法工作不到位,为事故的发生留下了隐患。2015年6月21日,15111回采面陷落柱中的泥石流突然发生溃泄,造成四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08万元。山西昔阳运裕煤业有限责任公司“6.21”事故调查报告认定:刘锦春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对本起事故的发生应负重要责任。公诉机关针对以上指控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刘锦春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锦春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予以供认,未发表辩护意见。其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刘锦春不具备玩忽职守的主体要件;2、被告人刘锦春没有玩忽职守的行为;3、6.12事故与被告人刘锦春的行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4、被告人刘锦春构成自首,应当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刘锦春及其辩护人均无证据向法庭提供。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阳泉煤业集团晋东煤炭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按照集团总公司的安排,组建了两个专职安全监管“五人小组”。被告人刘锦春担任第二“五人小组”组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承担日常安全监管职责,行使政府安全监管权,对所辖煤矿开展日常安全监管执法工作。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第二“五人小组”负责监管阳泉煤业集团下辖的运裕煤矿等四个煤矿。2015年4月14日,运裕煤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之后停止生产作业。2015年5月,运裕煤矿15111回采面出现了支架承压增大、部分支架被压死等隐患,并于2015年6月3日开始施工处理该隐患。在处理该隐患期间,2015年6月9日,第二“五人小组”在检查15111回采面时发现存在陷落柱边缘有淋头水等安全隐患,但没有予以重视,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管,其履行政府安全监管职权不力,对煤矿开展日常安全监管执法工作不到位,为事故的发生留下了隐患。2015年6月21日,15111回采面陷落柱中的泥石流突然发生溃泄,造成四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08万元的后果。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晋中监察分局关于山西昔阳运裕煤业有限责任公司“6.21”事故调查报告认定:刘锦春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对本起事故的发生应负重要责任。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指定管辖函证实:2015年8月4日,晋中市人民检察院将被告人刘锦春涉嫌玩忽职守一案指定昔阳县人民检察院管辖。2、立案决定书证实:2016年3月21日,昔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刘锦春涉嫌玩忽职守罪一案立案侦查。3、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8月4日,晋中市人民检察院将刘锦春涉嫌玩忽职守一案指定昔阳县人民检察院管辖。2016年3月18日(星期五),昔阳县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局工作人员电话联系阳煤集团安全监察局让该局办公室通知刘锦春于2016年3月21日到昔阳县人民检察院接受询问。2016年3月21日(星期一),刘锦春到昔阳县人民检察院,并如实供述了其涉嫌犯罪的事实。同日,昔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刘锦春立案侦查。4、证明一份证实:刘锦春于2014年2月至2015年12月担任原晋东煤炭管理公司第二“五人小组”组长;2015年12月份到昔阳县坪上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任安监组组长。5、干部基本信息审核认定表证实:刘锦春的工作经历。6、寺家庄公司“2.12”事故责任人处理及相关领导干部安全问责的决定证实:刘锦春作为晋东煤炭管理公司第二“五人小组”组长,负责监管煤矿的日常检查。对寺家庄公司事故地点掘进工作面检查工作不到位,对本起事故负重要责任。7、运裕煤业“6.21”事故责任人处理及相关领导干部安全问责的决定证实:刘锦春由于案件监督检查不到位,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8、撤销晋东公司的通知证实:阳煤集团于2015年12月15日决定撤销阳煤集团晋东公司。9、“五人小组”人员备案函证实:“五人小组”组长及成员的信息,第一“五人小组”负责寺家庄、坪上、运裕、泊里四个煤矿的安全监管工作。刘锦春担任组长的第二“五人小组”负责长沟、新大地、石港、永兴四个煤矿的安全监管工作。10、关于晋煤公司两个安全监管“五人小组”定期轮换的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1月4日,元旦放假结束后,两个“五人小组”进行安全监管区域轮换。第一组监管长沟、新大地、石港、永兴四个煤矿,第二组监管寺家庄、坪上、运裕、泊里四个煤矿。11、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强化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安全监管五人小组职责,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的通知(晋煤安发【2013】1550号)证实:文件规定成立安全监管五人小组管理机构,负责五人小组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安全监管五人小组的岗位责任制,并按年度实行包保煤矿检查轮换制度。规定了安全监管五人小组工作职责为对检查发现的非法违规、违规违章等生产建设行为有权作出限期整改、停产停建整顿、暂扣相关证照、行政处罚等决定,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必须限期整改,督促煤矿整改消除隐患,实行隐患排查治理的全过程闭合管理。12、晋东公司强化安全监管“五人小组”工作实施方案(晋东发(2013)231号)证实:规定了“五人小组”的组建办法、分工以及一年轮换一次。13、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五人小组”职责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的通知(阳煤安字(2013)1392号)证实:安全监管的方式和内容,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必须责令煤矿停产整顿,及时报告集团公司安监局;对于一般安全隐患必须限期整改。督促煤矿事先对安全隐患的闭合管理。1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14)26号)证实:“五人小组”承担日常安全监管职责,行使政府安全监管职权,对煤矿开展日常安全监管执法工作,切实加强对资源整合煤矿特别是国有重点煤炭集团资源整合煤矿的安全监管。15、阳煤集团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管理办法(阳煤安字(2014)482号)证实:“五人小组”工作制度是要建立工作报告制度,每月向“五人小组”管理机构及上级单位汇报所包煤矿安全监管情况,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违法违规问题要立即上报。“五人小组”工作方法是明确检查方式“五人小组”日常安全检查要采取巡回检查、突击检查、跟踪检查等方式并坚持“六结合”的原则开展工作。履行汇报机制是“五人小组”必须按工作程序定期向上级安全管理机构及专业业务部门汇报对辖区煤矿的日常安全监管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要随时汇报,并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停产停建整顿。“五人小组”工作要求:要求建立检查日志,注明检查时间、地点、问题及处理情况,对所发现的问题进行“四定”,将“四定表”备案,并定期复查,发现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及时向集团公司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并跟踪落实整改情况。建立安全检查档案,内容包括月度安全监察工作计划、检查日志、检查“四定表”检查考核记录、每月检查汇总表、季度检查汇总表等。要建立隐患闭合管理制度,对上级单位及本小组所查隐患进行跟踪落实,确保隐患整改到位、闭合销号。16、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证实: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指(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2)瓦斯超限作业;(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7)超层越界开采;(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11)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13)煤矿试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17、阳煤集团关于检查通报方面的相关规定《阳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综合预案》证实:发生较大事故后,事故单位迅速查明事故的性质、类别,影响范围等基本情况,按照原应急抢救程序,立即制定防止事故扩大安全措施,事实救援;集团公司应急救援指挥部接到事故报告后;启动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抢险预案及事故单位以下各级预案;同时根据事故再请求外部支援的安排;指挥部各成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成立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指定救援方案,按照集团公司安全事故应急抢险预案立即投入抢险。18、15111工作面人工做巷安全技术措施证实:由于15111工作面部分支架出现死架现象,综采队从15111工作面机尾至45支架处人工做巷,确保支架正常向前推移,制定了安全措施。19、运裕公司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登记表证实:五人小组在2015年6月9日检查15111工作面时发现了如下问题(1)进风巷皮带机头处行人通道不畅;(2)进、回风巷落山挡矸密柱数量不足;(3)第16号支架前立柱千斤漏液,第22号支架进液管漏液严重、28号支架伸缩梁千斤损坏;(4)构造段顶板压力大,有掉矸现象,尾部淋头现象严重,多组支架被压死,建议加强支护;(5)回风巷往外第一组压风自救和供水施救装置无风,第二组压风自救装置无风;(6)回风往外第一部绞车无保险绳;(7)回风往外第二部打杆捞车器失效;(8)15111采煤工作面进风巷第一步皮带机头处一灭火器失效;(9)进风巷超前支护缺少多根单体柱;(10)进风皮带机头为实现封闭,没有安设护栏;(11)工作面构造区段人工做巷处顶板压力大、破碎,木梁有被压断现象,在施工扩巷时加强顶板管理工作;(12)回风巷落山内堆设木垛,悬顶面积大,通风部门加瓦斯管理工作,加设挡风帘;(13)尾部顶板有淋头水,加强工作面排水工作;(14)人工做巷安全技术措施中支护示意图未绘制金属网;(15)联巷风卡瓦检牌0点班观测时间为0:45,8点班到9:40仍未观测;(16)放水巷内现已由于塌顶,已被堵死,巷道内没有悬挂瓦斯传感器,没有侧风牌板,在未将防水巷施工通后,禁止工作面人工做巷处作业。以上隐患已于6月15日前整改,并由相关负责人(赵某1、李某1)、复查人员(李某2)签字。20、现场处理决定书证实:“五人小组”已于2015年6月9日现场检查时,发现有下列违法行为:1、15111采煤工作面放水巷与工作面透口处现场塌死,形成20米盲岗。2、15111采煤工作面过构造段顶板压力大。并做出了停止工作面人工做巷处的施工作业,加强15111采煤工作面人工做巷处的顶板管理工作。21、运裕公司关于对晋东公司“五人小组”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报告证实:2015年6月16日,运裕公司对晋东公司“五人小组”检查中发现的十六条问题已全部整改。22、隐患情况汇报证实:2015年8月前晋东煤炭管理公司安监分局负责煤矿安全监管组晋东第二组业务管理,安监局未接到晋东二组关于“2015年6月9日发现15111工作面陷落柱边缘有淋头水情况”的汇报。23、运裕公司进入井人数登记表、当班入井人员名单和伤亡人员名单证实:运裕公司2015年6月21日零点班入井70人,八点班入井101人,四点班入井109人,董某1、王某1、王某2、李某3四人遇难。2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证实:董某1、王某1、王某2、李某3四人均因外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25、事故现场勘查报告证实:认定此次事故是一次较大水害事故。26、“6.21”较大水害事故调查报告证实:本次事故类型为综放工作面过陷落柱时充填物抽冒坍塌引发的泥石流溃泄事故,属于水害事故。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陷落柱充填物经历长时间吸水软化,泥化作用所形成的载荷大小及作用方式超出了工作面支架及措施巷棚架支护系统的支护强度及适应方式,导致措施巷棚架失去了对陷落柱的充分支挡作用,是这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安全监管五人小组的简介原因为:6月9日检查发现1511工作面陷落柱边缘有淋头水情况,没有给予重视,只是将有关情况记录在现场检查记录中,并未将有关情况向上级领导汇报,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管。安全监管五人小组履行政府安全,监管职权不力,对煤矿开展日常安全监管执法工作不到位。事故性质是一起责任事故。责任人刘锦春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对本期事故的发生应负重要责任。27、关于山西昔阳运裕煤业有限责任公司“6.21”较大水害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证实:事故调查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则同意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和事故性质的认定。同意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28、刘锦春的情况说明证实:安全检查隐患排查登记表一式数份,每份内容一样,一份留五人小组存档,剩下的几份给矿安监处和矿受检队组。其本人只有该表作为工作记录。29、户籍证明证实:刘锦春,男,汉族,山西省朔州市应县人。30、证人赵某1的证言证实:阳煤集团晋东公司“五人小组”是2014年2月成立的,刘锦春担任组长,我和张某1、张某2、李某4是组员。我们负责对晋东公司所辖煤矿采掘、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等方面工作进行日常安全检查。2014年2月至2014年12月,我们这个“五人小组”负责对长沟煤矿、新大地煤矿、石港煤矿、永兴煤矿进行安全监管。2015年1月2015年12月我们这个“五人小组”负责对寺家庄煤矿、坪上煤矿、运裕煤矿、泊里煤矿进行安全监管。《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这份文件我见过。去年运裕煤矿事故调查时我知道了我们“五人小组”是在行使政府安全监管职权。按照阳煤集团的规定,每周我们都对所监管的煤矿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每个月我们对每个所辖煤矿的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进行全覆盖检查。检查完相关煤矿后,我们将检查情况一式三份记录到《安全检查隐患排查登记表》,我们留一份,交给晋东公司一份,交给被检查煤矿一份,让煤矿针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措施、定整改时间,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给我们。按照阳煤集团的相关文件,我们依据检查发现的隐患对隐患责任人或相关区队进行罚款。如果发现了比较大的安全隐患,我们会向被检查煤矿下达《现场处理决定书》,督促煤矿落实整改安全隐患。每次检查完毕后,我向组长刘锦春汇报检查结果,组长再给晋东公司汇报。如果在检查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我们会向煤矿下达《现场处理决定书》,让煤矿停产整顿。针对煤矿的安全隐患整改情况,一般隐患有时会抽查,重大隐患我们会复查,在日常安全检查中,我们有按照相关文件的要求履行职责。但我们这个“五人小组”在检查汇总从未发现重大安全隐患,也就不用向集团公司安监局汇报。在2015年6月21日运裕公司发生事故当天,刘锦春打电话告诉我说运裕煤矿出事了,让我从长治老家赶到运裕煤矿。第二天,我到了运裕煤矿,得知运裕煤矿15111回采工作面发生冒顶事故,掩埋了4名工人。后来,我听说运裕煤矿的事故死了4个人。事故发生的原因是运裕公司1511回采工作面由于长期处于停产状态,顶板压力大,陷落柱充填物经长时间吸水放置压力增大,导致发生了冒顶事故。在这起事故发生前,每月我们都对15111工作面进行检查,但我只记得2015年6月9日这次检查的具体情况。2015年6月9日,我和张某1、李某4、张某2到了运裕公司,并下井到15111工作面进行检查。检查完我们升井后,发现了刘锦春也到了运裕煤矿,我就向刘锦春汇报了情况,并把我们已经填好的《安全检查隐患排查登记表》交给了刘锦春,我告诉他15111工作面尾部有淋水现象,压力过大,刘锦春看了一下就在该表上签了字。刘锦春还安排我制作一份《现场处理决定书》,让运裕公司15111工作面停止做巷,加强顶板管理工作,并让运裕公司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我们。这次检查发现了安全隐患后,我们将记录安全隐患的登记表交给运裕公司一份,让运裕公司及时整改;并给运裕公司下达现场处理决定书,让运裕公司1511l工作面停止做巷处的施工作业。发现安全后,我只向刘锦春汇报了检查结果,没有向阳煤集团安监局汇报。因为这次发现的安全隐患,我认为不属于重大安全隐患,所以只向刘锦春汇报。我们检查出运裕公司存在的安全隐患与2015年6月21日运裕公司发生的事故有关系。2015年6月16日,运裕公司向我们报告说他们已经整改完毕。从这次检查到事故发生这段时间,我们就再也没有到过15111工作面面。我不清楚运裕公司的安全隐患实际是否整改。31、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实:我于2011年1月至2015年l2月担任阳煤集团晋东煤炭管理有限公司安监分局副局长,2016年1月至今,担任山西昔阳运裕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安监处处长。担任阳煤集团晋东煤炭管理有限公司安监分局副局长期间,我的工作职责是协助安监分局局长抓好对晋东公司所辖煤矿的安全监管工作,具体包括牵头组织对各矿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综合性或专项安全检查、牵头组织对各矿安全质量准化工作季度评级验收、做好晋东公司安监分局内部的日常监管工作、牵头组织协调各矿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参与事故调查分析、对“五人小组’’以及上级部分安全检查提出的隐患问题督促跟踪送行整致落实并复查销号等。“五人小组”采取巡回检查、突击检查等方式,每周对所包的每个煤矿至少现场检查一次,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必须责令煤矿停产停建整顿,并及时报告集团公司安监局,对于所辖煤矿发生过安全事故。2015年2月l2日,寺家庄煤矿发生一起死亡3人的煤与瓦斯突出事故;2015年6月21日,运裕煤矿发生一起死亡4人的水害事故。2015年6月21日上午ll时左右,晋东公司调度室电话通知我说运裕煤矿15111工作面发生事故,4人被困。我当时正在昔阳县办事,就立即赶往运裕煤矿。到了运裕煤矿后,我就赶赴现场,参与井下抢救。当月25日,4名遇难矿工全部找到。根据在配合事故调查期间掌握和了解的情况,我认为大量泥水溃入工作面,是造成4名矿王被埋致死的直接原因,该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于2015年4月月14日到期,全矿停产。l5ll1工作面推进至陷落柱边缘区停止推进长送两个多月,顶板离层下沉,土覆岩层水下渗浸泡,导致柱内岩体泥化、软化市区稳定,这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运裕煤矿在发现顶板下沉、有淋头水后虽然也积极采取了措施,但措施针对性不强,这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在发生事故前,2015年6月9日,晋东公司第二“五人小组”对运裕煤矿进行了检查,在l51ll工作面看到有顶板压力大、尾部淋头水现象,运裕公司正在组织工人处理隐患。因此“五人小组”对运裕煤矿下达了《现场处理决定书》,让该矿加强顶板管理、严格按安全技术措施作业。记不清楚当天还是第二天,该“五人小组”组长刘锦春将上述检查情况向我做了汇报,还将《现场处理决定书》电子版发到了我的邮箱。随后,我向晋东公司安监分局局长王某4汇报了运裕煤矿存在的问题以及正在处理的情况。我不清楚该“五人小组”是否还向其他部门或人员汇报过检查情况。按照《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他们检查出的隐患不属于重大安全隐患。该“五人小组”发现的安全隐患与该事故的发生有一定关系。运裕煤矿按照“五人小组”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了整改,但整改措施不足以有效防范这起事故。我不清楚该“五人小组”是否对运裕煤矿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32、证人张某2的的证言证实:我所在的“五人小组”是2014年2月成立,刘锦春是组长,我、李某4、张某1和赵某1都是组员。“五人小组”的工作职责是对所监管煤矿的机电、运输、通风、地测等方面进行安全监管。2015年,我所在的“五人小组”负责监管煤矿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在检查时,我们有专业分工,我负责采煤、掘进、运输专业、赵某1负责地测防治水专业、李某4负责机电专业、刘锦春负责安全管理专业。每次检查完之后,我们将发现的安全隐患记录到《安全隐患排查登记表》上,有时还会下达《现场处理决定书》,督促煤矿及时整改安全隐患。煤矿的安全隐患整改情况,我们不进行跟踪检查,查出的安全隐患由煤矿负责整改验收。2015年6月21日上午,刘锦春打电话通知我说运裕煤矿发生事故了,让我去运裕煤矿。然后,我就和刘锦春、李某4等人一起到了运裕煤矿。在运裕煤矿,我得知1511l工作面发生事故,有4名矿工被埋压。过了几天,救援人员找到了4名遇难矿工。只知道是水害事故,具体事故原因以调查报告为准。在这起事故发生后,我们对运裕煤矿1511l工作面检查过好多次,离事故发生最近的一次检查是在2015年6月9日。当天,我、李某4、张某1和赵某1到15111工作面进行了安全检查,刘锦春正好有事,我们检查完时他才到了运裕煤矿。赵某1他们将发现的安全隐患填到了《安全隐患排查登记表》上,并向刘锦春汇报了检查情况。刘锦春当时还让赵某1制作了一份《现场处理决定书》,督促煤矿尽快整改安全隐患。当时运裕煤矿工作人员正15111工作面人工做巷,处理支架压等隐患,该业务存在危险性,我们就让他们停止现场作业。在这次检查中,我没有发现该工作面在采煤、掘进、运输专业存在安全隐患,因为运裕煤矿当时没有这方面的业务,自然不可能存在相关的安全隐患。我不清楚这次检查其他组员发现了什么安全隐患。运裕煤矿的报告上是整改了我们发现的安全隐患,实际情况我们不清楚。后来我们没有到运裕煤矿复查过整改情况。33、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张某1属于第二五人小组成员。2015年6月9日第二“五人小组”到运裕煤矿15lll工作面安全检查时,赵某1他们将发现的安全隐患填表并向刘锦春汇报,制作了《现场处理决定书》督促煤矿尽快整改安全隐患。该煤矿的报告上说安全隐患已经整改,实际情况不清楚。五人小组对整改情况不跟踪调查,由煤矿进行验收。34、证人李某4的证言证实:与张某2、张某1证实内容一致。35、证人李某5的证言证实:在担任阳煤集团运裕煤矿总经理期间,我的工作职责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和作业规定。指定抢险救援应急预案,排查隐患,确保安全生产设施的足够投入,发生事故后及时如实向上级汇报。运裕煤矿有安全监管体系。山西煤炭安全监察局晋中分局、阳煤集团安全监察、阳煤集团晋东公司安监分局、阳煤集团和晋东公司相关业务部门、运裕煤矿安监处以及阳煤集团安全监管“五入小组”对运裕煤矿有安全监管职责。每周“五人小组”到运裕煤矿检查一次,查出的隐患交给煤矿送行处理,处理结果由煤矿反馈给“五人小组”。如果检查时发现安全隐患,“五人小组”对接煤矿安监处,让安监处根据工作的不同让相关工作组对隐患进行排查、整改,并由安监处进行验收,验收结果反馈给“五人小组”。2015年去运裕煤矿检查的“五人小组”由组长刘锦春,组员赵启超等4人组成。2015年6月2至运裕煤矿发生一起死亡4人的水害事故。当天经现场核实,我发现有4人被塌落的顶板埋压,然后就组织设备、人员进行抢救。几天后,4名遇难者全部被找到。该事故发生的原因是传统的支护强度不足以抵受长期水泡松软顶板的压力,造成了垮塌。遇难的3人是综采队工人,1人是开拓队工人。由于顶板压力大,支架被压低,我就组织相关部门和领导指定了处理这个隐患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安排综采队和开拓队的工人到15111工作面相关地点进行了隐患排查和整改,在隐患整改期间,发生了这起事故。综采队和开拓队是2015年6月开始排查和处理该隐患的。2015年6月9日,“五人小组”对运裕煤矿15111工作面进行了安全检查。检查完后,“五入小组”将发现的隐患交给了安监处。相关工作整改完之后由安监处进行了验收,并将验收情况反馈给了“五人小组”。相关工作实际上已经整改,但是由于传统的认识能力和实践经验等因素限制,不足以防生事故的发生。“五人小组”没有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36、证人耿某1的证言证实:2010年5月至2015年12月,担任运裕公司安监处长职务。我的工作职责是在总经理领导下,抓好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检查纠正不正规操作,查处职工蛮干盲干等违规操作,抓好质量标准化建设;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督捉检查规程措施的落实情况,陪同进行安全方面的检查,发生事故时积极抢修,协助调查;定期召开安全方面的有关会议。山西煤炭安全监察局晋中分局、阳煤集团安全监察局、阳煤集团晋东公司安监分局、阳煤集团和晋东公司相关业务部门、运裕煤矿安盗处以及阳煤集团安全监管“五人小组”对运裕煤矿有安全监管职责。“五人小组”每周到运裕煤矿检查一次,将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填写到《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登记表》上,让相关责任单位签字确认,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按时整改,随后“五入小组”将该表交给我一份,由安监处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将整改报告交给五人小组,根据隐患情况,五入小组有时还会下达《现场处理决定书》,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进行整改。2015年6月9日,“五人小组”对运裕煤矿15111工作面进行了安全检查,检查完后,“五人小组”将发现的掉矸现象、淋头水现象等安全隐患记录到《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登记表》,并让相关责任在该表上签字确认,督促整改安全隐患。当天“五人小组”还向运裕煤矿下达了《现场处理决定书》,督促整改相关安全隐患。当天安监处常务副处长时某1签字接收《现场处理决定书》,并负责督促落实办理。整改完成后,李某2对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时某1安排人员起草整改报告,并将报告报送给“五人小组”。“五人小组”没有复查。2015年6月21日运裕煤矿15111工作面发生了事故。37、证人时某1的证言证实:2009年8月至2015年12月我担任运裕公司安监处常务副处长,我主持安监处的日常工作,具体包括监督检查安全管理制度、规程措施在现场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修改;协助安监处长召开各种安全会议,开展安全工作;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及质量标准化验收工作;发生事故时积极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处理,并进行追查分析;查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开展批评教育;积极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山西煤炭安全监察局晋中分局、阳煤集团和晋东公司相关业务部门、运裕煤矿安监处以及阳煤集团安全监管“五人小组”对运裕煤矿有安全监管职责。“五人小组”每周到运裕煤矿检查一次,将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填写到《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登记表》上,让相关责任单位签字确认,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按时整改,随后“五人小组”将该表交给我们一份,由安监处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将整改报告交给“五人小组”。2015年6月9日,“五人小组”对运裕煤矿15111工作面进行了安全检查,检查完后,“五人小组”将发现的掉矸现象、淋头水现象等安全隐患记录到《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登记表》,并让相关责任人在该表上签字确认,督促整改安全隐患。当天“五人小组还向运裕煤矿下达了《现场处理决定书》,督促整改相关安全隐患。当天我签字接受《现场处理决定书》,并负责督促落实办理。整改完成后,李某2对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我安排王清波起草整改报告,并将报告报送给“五人小组”。“五人小组”没有复查。2015年6月21日运裕煤矿15111工作面发生了事故。38、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2010年9月至今我担任运裕公司安监处的安监员。我的工作职责是按照安监处长的安排,到井下施工现场检查施工队是否按照安全措施、规程作业。山西煤炭安全监察局晋中分局、阳煤集团安全监察局、阳煤集团晋东公司安监分局、阳煤集团和晋东公司相关业务部门、运裕煤矿安监处以及阳煤集团安监管“五人小组”对运裕煤矿有安全监管职责。“五人小组”每周到运裕煤矿检查一次,将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填写到《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登记表》上,让相关责任单位签字确认,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按时整改,相关部门整改完毕后,由安监处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将整改报告交给“五人小组”。2015年6月21日运裕煤矿15111工作面发生了事故。事故发生前几天“五人小组”对该工作面进行了检查。“五人小组”发现该工作面有一些安全隐患,并将隐患记录到《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登记表》并让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督促他们及时整改。整改完之后我按照时某1的安排对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并在该表上书写了复查情况。我复查到相关部门已经按照“五人小组”所提的问题进行了整改。我向时某1汇报了整改情况后,他安排工作人员制作了整改报告,并报送给了“五人小组”,“五人小组”没有进行复查。2015年6月21日运裕煤矿15111工作面发生了事故。39、证人赵某1的证言证实:2013年2月至2015年12月,我担任运裕公司综采队队长,主要承担井下采煤任务,我负责全队的生产组织、协调等工作。2015年6月初,运裕煤矿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周某1通知我15111工作面发现隐患,让我组织综采队工人处理。6月21日早上,我召集工人开了班前会,安排工人在15111工作面45号至70号支架初进行顶板维护、起地、移流和拉架作业。刘某1、董某1、王某1、李某3等人的第二组负责从58号支架开始起底作业。上午10点多我听到“咔嚓”一声巨响,陷落柱中的泥石突然发生溃泄。因工作面顶部压力大,把支撑的液压支柱压成死架,即支柱不能再行加压升高,只能把溜(运输煤的设备)下面掏空前移,保持支架和溜之间有足够的空间,才能使支架前移,正常使用,进而保证综采生产。在生产工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由煤矿的安监处和“五人小组”负责监管。“五人小组”每周都会到运裕煤矿进行安全检查,针对发现的安全隐患,针对现场比较容易处理的,口头提出整改建议,暂时不能解决而需要限期整改的安全隐患要提出书面建议。事故发生前“五人小组”对运裕煤矿进行过安全检查,并交给我们一份《安全检查隐患排查登记表》和一份《现场决定书》督促我们限期整改安全隐患。这次发现了掉矸严重、有淋头水等现象。因为这次发现的隐患的综采和通风两个方面的,就让通风和综采队负责整改。整改完后,我和通风队队长李某1还在该登记表上的单位负责人处签了字,并由安监处李某2进行了复查。我们是按照相关的操作规程进行整改的,但整改的措施不足以防止事故的发生。40、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实:我担任运裕煤业开拓队队长,负责掘井开拓瓦斯尾巷工作,负责全队的工作、生产,贯彻执行安全制度。2015年6月21日12名队员下井,10点多的时候发生事故。阳煤集团的“五人小组”每周都要到煤矿进行检查,2015年6月3日我上班以来有一次也去过15111工作面,什么时候去的记不清楚,是否发现隐患我不清楚,因为发现隐患会通知综采队整改,开拓队负责配合综采队的工作。41、被告人刘锦春的供述证实:2014年2月至2015年12月,我担任阳煤集团晋东公司第二“五人小组”组长,组员有赵某1、张某1、张某2、李某4。2015年1月至12月我们这个“五人小组”负责对寺家庄煤矿、坪上煤矿、运裕煤矿、泊里煤矿进行安全检查。我们按照阳煤集团的相关管理规定,每周都对监管的煤矿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我们每月对每个所辖煤矿的采煤工作面、掘井工作面进行全覆盖检查。在检查所辖煤矿时,我们五人根据自己的专业进行检查,我负责安全管理专业,赵某1负责防治水专业,张某1负责“一通三防”专业,张某2负责采煤、掘井、运输专业、李某4负责机电管理专业。我们去所辖煤矿检查时,要将检查情况记录到《安全检查隐患排查登记表》,并该表交给煤矿一份,让煤矿针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落实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有时候我们会针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下达《现场处理决定书》,督促煤矿落实整改安全措施。我们每天都会将当天的检查情况电话汇报至张某3,还会将每天检查的日报和《现场处理决定书》电子版发送到张某3的邮箱。如果发现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我们可以向煤矿下达《安全处理决定书》,让煤矿停产整顿,针对整改情况,我们不进行跟踪检查。一直以来,无论是重大安全隐患还是一般安全隐患,我们都只向晋东公司汇报,不向集团公司安监局汇报。2015年6月21日,阳煤集团运裕公司发生一起死亡4人的安全责任事故。这起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运裕公司15111工作面长期处于停产状态,顶板长期不推进压死了,陷落柱填充物长时间吸水软化形成的压力超过了支架的承受程度,导致发生了冒顶事故。这起事故发生前,每月我们都会对运裕公司15111工作面进行检查。最后一次是在2015年6月9日,赵某1、张某1、张某2、李某4先到了运裕公司,并下井到15111工作面进行检查,由于我当天去运裕公司比较晚,就没有下井,赵某1他们升井后,向我汇报了检查情况,并让我看了《安全检查隐患排查登记表》,我在该表上签了字,并安排赵某1制作了一份《现场处理决定书》,让运裕公司15111工作面停止做巷,进行整改,并让运裕公司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给我们。这次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后,我们将记录安全隐患登记表交给运裕公司一份,让运裕公司及时整改;并给运裕公司下达现场处理决定书,让运裕公司15111工作面停止做巷施工作业,加强顶板管理工作。我想张琳琪汇报了检查结果,每次日常检查我们都要向张琳琪汇报检查结果,如果有现场处理决定书,我还会将电子版发送给张某3,我没有向阳煤集团安监局汇报。我们检查出运裕公司存在的安全隐患与2015年6月21日运裕公司发生的事故有一定关系。2015年6月16日,运裕公司向我们报告说他们已经整改完毕。在事故发生前,我们就再也没有到过15111工作面。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被告人刘锦春及其辩护人均表示无异议。公诉机关围绕指控犯罪事实而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相互关联,能够形成证据锁链,该系列证据并与被告人的法庭供述互相印证,足以证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锦春之犯罪事实存在。故对公诉机关以上所举证据,本院依法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锦春在担任阳煤集团晋东公司安全监管第二“五人小组”组长期间,在对运裕煤矿进行安全监管的过程中,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运裕煤矿发生了死亡4人、直接经济损失408万元的事故,被告人刘锦春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锦春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刘锦春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主体、行为及因果关系等犯罪构成方面”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明确规定,五人小组行使政府安全监管职责,承担日常监管职责,此文件从形式和内容上均说明被告人刘锦春在主体上符合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要件;同时,被告人刘锦春在发现安全问题后,有跟踪落实整改情况的义务,但其并没有按照规定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进行及时复查,履行职务存在瑕疵,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故本院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刘锦春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锦春在接到转告通知后,在其人身自由未被司法机关采取法定强制或者实际控制的情况下而自动到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对该项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刘锦春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调查,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宣告缓刑。综合考虑被告人认罪、悔罪及其犯罪行为造成的事故后果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锦春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海青审 判 员  关 玲人民陪审员  刘五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申文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