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终7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王战民、陕西八百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王战民,陕西八百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77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负责人曹江涛,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吝小佳,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曼花,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战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八百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丽,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因与被上诉人王战民、陕西八百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4民初1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柳审 判 员 罗怡代理审判员 孙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王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