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4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王勤祥与吴颂东、蓝月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勤祥,吴颂东,蓝月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14执36号 申请执行人:王勤祥,男,住址:平远县河头镇象牙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超,广东百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吴颂东,男,住址:平远县大柘镇206路202号。 被执行人:蓝月兰,女,住址:平远县大柘镇206路202号。 本院在执行王勤祥与吴颂东、蓝月兰借款合同纠纷仲裁系列案中,2017年5月9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至2017年6月2日,本案已偿还申请执行人王勤祥191216.12元。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付款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正在履行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如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还款,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 程 审判员 李 林 审判员 陈 勤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刘斯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