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民终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镇赉县人民医院与张佳梦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镇赉县人民医院,张佳梦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民终6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镇赉县人民医院,住所地镇赉县永安西路*号。法定代表人:石志生,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医院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福铭,吉林镜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佳梦,女,199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镇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丹阳,吉林高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镇赉县人民医院因与被上诉人张佳梦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2016)吉0821民初8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2016)吉0821民初87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镇赉县人民医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213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孙金芹审 判 员 张天秋代理审判员 戴红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