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民初208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中国纺织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与深圳市国泰华投资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纺织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深圳市国泰华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04民初20892号之一 原告中国纺织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02XXXX。 法定代表人朱宝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韬,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邹振华,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国泰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8649XXXX。 法定代表人陈勤丰。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当庭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纺织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84083元(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实际收取42041.5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5000元(保全费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马 翼 人民陪审员 曾 鲁 人民陪审员 欧 献 根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张燕(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