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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2执2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志刚、李百文、李柏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志刚,李百文,李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2执2664号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建平县。被执行人:王志刚,男,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被执行人:李百文,男,197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被执行人:李柏军,男,196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志刚、李百文、李柏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的(2014)建叶民初字第048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扣划王志刚1000元、李百文25300元、李柏军7990,被执行人暂时无能力偿还,申请人也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相关财产情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2执266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刘景学执行员  赵润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崔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