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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8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潘彩云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彩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8刑初1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彩云,女,1968年1月29日出生于浙江省文成县,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文成县,现住浙江省文成县。因本案于2016年7月15日被文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文成县人民检察院以文检公诉刑诉〔2017〕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彩云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文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彩云及证人王某、周某、徐某、赵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文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25日,被告人潘彩云在未索取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的情况下从温州市郑友城处购进12斤虾蛄,随后将虾蛄放在自己位于本县大峃镇菜场路19号店内销售。同日,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告人潘彩云销售的虾蛄进行抽样检测。经检测,其销售的虾蛄中镉含量为1.8mg/kg,不符合标准要求(标准要求≤0.5mg/kg),不合格。被告人潘彩云于2016年7月15日到文成县公安局大峃派出所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潘彩云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郑某、匡某等人的证言;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报告、文成县食品药品综合检测中心检验检测报告;人口信息打印单、前科情况核实证明、销售单据复印件、手机短信照片、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潘彩云销售违反国家食品管理规定,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彩云在犯罪以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潘彩云判处适当的刑罚,并可适用缓刑。现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潘彩云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5日,被告人潘彩云在未索取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的情况下从温州市郑友城处购进12斤虾蛄,随后将虾蛄放在自己位于本县大峃镇菜场路19号店内销售,总共售出6余斤。同日,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告人潘彩云销售的虾蛄进行抽样检测。经检测,其销售的虾蛄中镉含量为1.8mg/kg,不符合标准要求(标准要求≤0.5mg/kg),结论判定为不合格。2016年7月15日,被告人潘彩云到文成县公安局大峃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7年3月14日,被告人潘彩云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6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潘彩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潘彩云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郑某、匡某等人的证言;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报告、文成县食品药品综合检测中心检验检测报告;人口信息打印单、前科情况核实证明、销售单据复印件、手机短信照片、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浙江省代收罚没款专用票据、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彩云违反国家食品管理规定,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潘彩云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已退出违法所得,本院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潘彩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潘彩云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潘彩云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6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晓燕人民陪审员  李绍云人民陪审员  赵绍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书 记员  赵丽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