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77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康福海铝业有限公司、徐泽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康福海铝业有限公司,徐泽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7702号之一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康福海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众裕北路2街东一巷2号。法定代表人:康福海。被申请人:徐泽汉,男,196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康福海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泽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康福海铝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作出(2017)粤0606民初770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徐泽汉在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勒流社区政和中路7号金碧豪苑33座501号房屋(权属人:黄玉芳、徐泽汉,房产证号:10××18、42××50)中的份额。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康福海铝业有限公司现以被申请人徐泽汉已经履行还款义务为由申请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本院认为,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康福海铝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徐泽汉在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勒流社区政和中路7号金碧豪苑33座501号房屋(权属人:黄玉芳、徐泽汉,房产证号:10××18、42××50)中份额的查封。审判员 朱士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董鹤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