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16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宋福彬与商丘市东之源食品有限公司、袁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福彬,商丘市东之源食品有限公司,袁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1674号之一原告宋福彬,男,197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商丘市东之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表人袁东,该公司经理。被告袁东,男,196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赵俊杰,商丘市之源食品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福彬与被告商丘市东之源食品有限公司、袁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宋福彬立案时未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在本院催交期限内仍未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徐长社��判员贾立法审判员 游俊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邵悦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