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25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济南鼎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滕州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鼎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滕州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孟强,仝敬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5民初201号原告:济南鼎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阳县。法定代表人:姜占新,经理。被告:滕州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被告:孟强,男,198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仝敬勇,男,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本院在受理原告济南鼎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滕州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孟强、仝敬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孟强、仝敬勇住址无法送达,经本院释明,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可以送达的明确地址,亦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时间交纳公告费公告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济南鼎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14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济南鼎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长星审判员 刘振江审判员 林圆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