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执2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浙江嘉禾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信用证开证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浙江嘉禾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嘉禾工具有限公司,艾科赛仑有限公司,浙江中佳科技有限公司,李建民,姜卫亮,陈巧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2428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住所地永康市城东路77号。法定代表人邵吉阳。被执行人浙江嘉禾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东港一路10号,组织机构代码:745847847。法定代表人程霞。被执行人嘉禾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五金科技工业园名园南大道25号,组织机构代码:255044494。法定代表人姜卫亮。被执行人艾科赛仑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临湖北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560995421。法定代表人程霞。被执行人浙江中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86420161。法定代表人吴苗英。被执行人李建民,男,1973年2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姜卫亮,男,1964年2月29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陈巧莉,女,1967年8月14日出生,住永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嘉禾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嘉禾工具有限公司、艾科赛仑有限公司、浙江中佳科技有限公司、李建民、姜卫亮、陈巧莉信用证开证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浙江中佳科技有限公司所有车牌号为浙G×××××、浙G×××××、浙G×××××汽车各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浙江中佳科技有限公司所有车牌号为浙G×××××、浙G×××××、浙G×××××汽车各一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俞小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胡军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