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1民初2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陈志国与成都三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国,成都三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1民初2500号原告:陈志国,女,197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被告:成都三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中兴东路43号,组织机构代码06288431-5。负责人:卫保安,经理。原告陈志国与被告成都三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陈志国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志国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国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陈志国负担。审判员 蓝海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唐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