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民初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澳梓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广州澳梓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1民初708号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18号520-78(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柴继军。委托代理人:李宝刚,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萧丹玲,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州澳梓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联合路2号之1二三层A栋3006房。法定代表人:陈丽红。委托代理人:盛玉平,广东唯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华易美公司)与被告广州澳梓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梓美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汉华易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宝刚和被告澳梓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盛玉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汉华易美公司诉称:美国GettyImages公司是全球最大的图片影像供应商,在120多个国家和地区以网站授权形式���展销售服务,向消费者提供存有超过8000万张静态图片和超过50000小时的电影镜头。2002年起成为国际奥委会指定图片合作商。视觉中国(VisualChinaGroup)创立于2000年6月,是中国领先的视觉影像内容和整合营销传播服务提供商。原告系视觉中国集团旗下公司,通过电子商务平台www.vcg.com为用户提供丰富而优质的摄影作品、视频等视觉内容产品以及专业服务。原告经美国GettyImages公司授权,享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相关图像的权利,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被告未经授权使用相关摄影作品的侵权行为进行索赔。澳梓美公司未经授权微信公众号“荟宝美妆”微信号×××上使用了原告拥有著作财产权的Photographer’sChoice品牌的1张摄影作品(图片编号:84831403,内容:女人),侵害原告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澳梓美公司共计侵害原告64张摄影作品,有关证据经原告申请可信时间戳认证保全,原告将另案起诉)。GETTYIMAGES图像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及美誉度。澳梓美公司所使用的摄影作品并非自行制作,而系自网络上撷取使用,应当预见使用该摄影作品可能涉及著作权侵权问题,澳梓美公司没有尽到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具有过错。原告曾向澳梓美公司发出《版权质询函》,告知其侵权事实并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1.删除并停止使用侵权图片;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0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澳梓美公司辩称:一、原告对涉案图片不享有著作权。原告授权发布涉案图片的网站是2016年5月4日经过审核备案的网站,证明被告使用涉案图片的时间戳查询时间是2016年12月9日,故原告对涉案图片拥有的时间均晚于被告所谓使用图片的时间。原告的权利授权也没有明确包含涉案图片,涉案图片的具体权利人、保护期不明确,故原告对于是否拥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应该进一步举证。二、原告起诉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在公众号上发布了与涉案图片相同的图片,原告是通过其预设的文档中的网页进入所谓的侵权页面,并不是登陆被告的公众号浏览历史消息获取的,原告的取证程序和方式有明显的不当,没有任何证明力。三、即使被告使用了相关图片,原告的赔偿请求也没有任何道理,其不能证明其因侵权所遭到的损失,也不能证明被告的获利。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3日,美国公司GettyImages,Inc.法律总顾问兼高级副总裁YokoMiyashita,由GettyImages,Inc.适时授权以公司名义出具《授权确认书》,确认:GettyImages,Inc.拥有对GettyImages集团公司(含GettyImagesInternational、GettyImages(US)等)的终极持有权,其对附件A中所列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享有版权,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于公司的互联网站www.gettyimages.ca,www.gettyimages.com,www.gettyimages.co.uk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亦能查看。自2016年8月13日起,GettyImages,Inc.已指定汉华易美公司担任GettyImages,Inc.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唯一授权代表,明确授权汉华易美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依据上述授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唯有汉华易美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使用或涉嫌未经授权使用所有图像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授权确认书》收集品中��有Photographer’sChoice等品牌。华盛顿州公证员ConstanceG.Chapman证明YokoMiyashita的身份及有权执行公司GettyImages,Inc.文件,上述《授权确认书》经美国国务院及美国华盛顿州公证。汉华易美公司为证明编号为84831403图片的权属情况,递交了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提供的证明一份,显示:2016年4月27日,通过登陆http://www.gettyimages.ca网站选择“international”栏目并点击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链接,跳转进入“视觉中国”主页(显示地址为“www.vcg.com/index”),在“视觉中国”主页左上角搜索栏依次输入“84831403”等,点击进入大图,其中编号为84831403的图片显示为一个正在洗脸女人,该图片上有水印“视觉中国”“gettyimages”字样,该图片所在网页底部载有版权声明“本网站所有图片及影视,音乐素材均由本公司或版权所有人授权发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本公司有权办理该图片素材或影视素材的授权使用许可,如果您侵犯了该图片素材或影视素材的知识产权,版权所有人有权依据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标准或最高达50万元人民币的法定赔偿标准,要求您赔偿本公司的损失”的字样。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查询截图中显示,网址为“www.vcg.com”的网站的主办单位名称为汉华易美公司。经本院登陆上述网站,可见编号为84831403图片及其上述版权声明。汉华易美公司为证明澳梓美公司的侵权事实,递交了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提供的证明一份,显示:2016年4月27日,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操作电脑,清除浏览记录后进行了证据保全行为,通过登录微信公众号搜索“荟宝美妆”,公众号首页正中显示“荟宝美妆”微信认证“广州澳梓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字样,查找其发表的微信文章“为什么护肤品都没有效果?!让理科生告诉你!2015-3-18荟宝美妆”,可见涉案图片。经比对,上述网页中的涉案图片与编号为84831403的图片基本一致。汉华易美公司当庭表示其在本案中主张编号为84831403图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澳梓美公司确认公众号认证情况,主张时间戳内容显示进入“荟宝美妆”不是通过扫描二维码进入的,也没有进入该公众号的浏览历史信息进行查询,不确认使用涉案图片的微信内容是其发布的。汉华易美公司主张图片赔偿金及维权费用合计10000元,包括律师费5000元、调查取证费500元,并提交了《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予以佐证。另查:原告起诉时曾主张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诉讼中,汉华易美公司确认涉案图片已删除,并申请撤回对腾讯公司的起诉。再查:澳梓美公司为��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为2007年10月8日,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经营范围为商业批发贸易、商品零售贸易、生物技术开发服务、生物技术推广服务、企业形象策划服务、包装装潢设计服务、市场调研服务、贸易代理。另查明:中国于1992年加入《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美国于1989年加入该公约。以上事实,有《授权确认书》、公证书、时间戳证明、《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涉案图片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经查,汉华易美公司“http://www.vcg.com”网站上确登载有编号为84831403的涉案图片,该图片上有水印“gettyimages”字样,网页底部标注有“本网站所有图片及影视,音乐素材均由本公司或版权所有人授权发布”的版权声明,虽然澳梓美公司认为GettyImages,Inc.并非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但其并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认定GettyImages,Inc.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涉案图片的权利。根据我国《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第二、三、四条的规定,对外国作品的保护,也适用我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于美国和中国同为《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成员国,因此美国公司GettyImages,Inc.对涉案图片所享有的相关著作权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根据美国GettyImages,Inc.的相关授权确认书,汉华易美公司依法对涉案图片享有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发行权、展览权、许可他人使用并获得报酬等著作财产权),并有权在中国境内以其自己的名义就他人未经授权使用涉案图片的行为提起诉讼。澳梓美公司辩称汉华易美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涉案图片未过著作权保护期,根据汉华易美公司提交的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涉案图片显示版权所有时间为“1995-2016”,在澳梓美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涉案图片仍处于有效保护期内。根据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提供的证明显示,涉案微信公众号的页面正中显示有“荟宝美妆”公众号认证“广州澳梓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字样,虽然澳梓美公司确认微信认证信息内容,否认涉案公众号系其开办,使用被诉侵权图片的文章是其发布的,但举证期限内,澳梓美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实涉案公众号的实际开办者,结合涉案公众号的页面信息,可以认定涉案公众号确是澳梓美公司开办的,故对澳梓美公司的上述抗辩意��,本院不予采信。经比对,被诉侵权图片与汉华易美公司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编号为84831403的图片基本一致,但举证期限内,澳梓美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使用的被诉侵权图片有权利人的合法授权,故本院认定澳梓美公司使用被诉侵权图片的行为,侵犯了汉华易美公司享有的编号为84831403的图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现汉华易美公司要求澳梓美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汉华易美公司主张的律师费仅提供了《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并未提供相关票据证明已实际发生,但因其确有委托律师参加诉讼,必将产生一定的维权支出,故本院对合理费用予以酌情支持。鉴于本案无法查清汉华易美公司的实际损失,也没有澳梓美公司因侵权而实际获利数额的证据,故本院根据涉案图片的创作难度、知名度��数量、侵权者的过错程度、利用侵权图片造成的影响、汉华易美公司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本案与其他关联案件的联系等因素,酌定澳梓美公司侵权赔偿数额为3000元(含合理费用)。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五)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澳梓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元(含合理费用);二、驳回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州澳梓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该受理费已由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预交,本院不作退回,原告同意由被告广州澳梓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上述履行期限内向其迳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 判 长 梁 梅人民陪审员 刘葵生人民陪审员 聂清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黄锦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