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3民初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开封市国信投资有限公司与赵东宇、许清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封市国信投资有限公司,赵东宇,许清国,赵新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3民初726号原告开封市国信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清国。委托代理人牛军伟,河南紫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赵东宇,男,汉族,1985年8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被告许清国,男,汉族,1973年10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杞县。被告赵新彬,男,汉族,1975年7月9日出生,住开封市顺河区。本院在审理开封市国信投资有限公司诉赵东宇、许清国、赵新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封市国信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开封市国信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开封市国信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开封市国信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孟静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