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2民初2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杨某与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2民初2744号原告杨某,女,1993年01月0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任丘市人,住该村。被告季某,男,1986年09月1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任丘市人,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代审判员 付冬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吕云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