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民初1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薛振开与杨举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振开,杨举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1386号原告:薛振开,男,197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兵,安徽享城律师事务律师。被告:杨举文,男,197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原告薛振开与被告杨举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杨举文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夏恒飞审 判 员 王 苏人民陪审员 王维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孙 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