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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民初1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薛振开与杨举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振开,杨举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1386号原告:薛振开,男,197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兵,安徽享城律师事务律师。被告:杨举文,男,197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原告薛振开与被告杨举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杨举文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夏恒飞审 判 员  王 苏人民陪审员  王维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孙 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