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81民初3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郑立全、曹玉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立全,曹玉铭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3232号申请人:郑立全,男,196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申请人:曹玉铭,男,196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申请人郑立全与被申请人曹玉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郑立全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4200000元的房产、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郑立全以其所有的鲁D×××××号奔驰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郑立全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及担保人向本院提供的担保财产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曹玉铭价值4200000元的房产、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二、查封申请人郑立全所有的鲁D×××××号奔驰轿车一辆,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郑立全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龙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