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481民初3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郑立全、曹玉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立全,曹玉铭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3232号申请人:郑立全,男,196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申请人:曹玉铭,男,196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申请人郑立全与被申请人曹玉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郑立全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4200000元的房产、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郑立全以其所有的鲁D×××××号奔驰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郑立全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及担保人向本院提供的担保财产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曹玉铭价值4200000元的房产、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二、查封申请人郑立全所有的鲁D×××××号奔驰轿车一辆,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郑立全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龙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