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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3行审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芦淞区政府与被执行人龙爱群、周岳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龙爱群,周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203行审6号申请执行人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芦淞区政府”),地址:株洲市芦淞区。法定代表人杨晓江,区长。被执行人龙爱群,女,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执行人周岳,女,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申请执行人芦淞区政府与被执行人龙爱群、周岳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任君、人民陪审员沈顺珍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的株芦征补〔2015〕1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2014年5月19日,芦淞区月形山棚户区改造项目已取得株洲市发改委关于开展前期工作的批复。2014年8月1日,该项目被列入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将部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议案。2014年8月27日,该项目经株洲市人大常委会文件批准被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该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2014年5月19日,株洲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处芦淞中心拟定《芦淞区月形山棚户区改造项目(A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并经株洲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于同日进行了公告、张贴。2015年4月23日,株洲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处芦淞中心对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已经登记部分情况进行了调查后,将该调查情况进行了公示。其中,周松林(已死亡)房屋经登记的产权面积为62㎡。2015年8月11日,株洲市规划局芦淞分局、株洲市国土资源局芦淞分局、株洲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处芦淞中心、项目征收指挥部对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未经登记建筑进行了调查认定并形成处理意见,且于同日进行了公布。其中,周松林户房屋未经登记的建筑面积为1.81㎡,认定处理意见为视同合法建筑。2015年8月17日,株洲市人民政府作出《芦淞区月形山棚户区改造项目(A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公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并附《芦淞区月形山棚户区改造项目(A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于同日予以张贴。2015年8月17日,株洲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处芦淞中心出具《关于因房屋征收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函》并附规划用地图。2015年8月24日,株洲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处发布《关于公开抽签选择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公告》经公证后于同日张贴。2015年8月28日,经公开抽签并予以现场监督公证,选定株洲天正房地产评估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该项目被征收人的分户评估机构。2015年10月1日,株洲天正房地产评估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株天正(2015)房估字第367-24号《房地产征收分户评估报告》,该报告书中载明周松林房屋证载建筑面积为62㎡,评估单价为5424元/㎡。2015年10月2日,株洲天正房地产评估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周松林未登记部分房屋价值评估结果》,该意见函中载明周松林房屋未登记部分中评估单价为5012元/㎡。2015年10月2日,株洲市房产管理局向龙爱群、周岳留置送达了上述房地产估价报告和评估咨询意见函。2015年12月19日,株洲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处芦淞中心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告知书》,内容为:一、如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补偿金额为房屋补偿513504元、搬迁补助费100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5180元、装饰装修补偿15314元、按期搬迁奖17268元、提前搬迁奖14038元、奖励性补贴103608元、寻找房源补助3000元,合计672912元;二、如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应于2015年12月21日前,在芦淞区月形山棚户区改造项目(A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提供的房源中选定安置房,并按规定结算差价。2015年12月19日,相关人员将上述告知书送达龙爱群、周岳等人。其后,株洲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处芦淞中心及社区相关工作人员多次与龙爱群等人就房屋征收事项进行了协商,但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6年5月31日,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作出株芦征补〔2015〕1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内容为:一、征收被征收人房屋,按《芦淞区月形山棚户区改造项目(A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予以一次性货币补偿;二、被征收房屋补偿情况,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336288元、住改非补偿168144元、未经登记房屋补偿9072元、房屋搬迁补偿费100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5180元,合计519684元(不含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费用)。另查明,周松林与龙爱群于2000年3月在株洲市芦淞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将拟征收房屋分归龙爱群及周岳共同共有。本院认为,株洲市芦淞区月形山棚户区改造项目(A地块)符合公益项目的性质,申请执行人芦淞区政府对被执行人龙爱群、周岳房屋的征收系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申请执行人芦淞区政府作出的株征补〔2015〕1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系合法的行政行为,而被执行人龙爱群、周岳未自动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所确定的内容。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株征补〔2015〕10号《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 军审 判 员  任 君人民陪审员  沈顺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冯 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