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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13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唐某某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13刑初119号公诉机关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某,男,1988年9月26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济南市长清区。2015年6月1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6月9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月2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至2017年1月3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9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济南市长清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2月4日被取保候审。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以济长清检公刑诉(2017)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陈某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华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被告人唐某某、陈某某和段某某(在逃)预谋通过找人代还信用卡实施诈骗。8月9日,唐某某持陈某某提供的其舅舅国某某的平安银行信用卡,乘坐段某某的汽车到长清区“某某童鞋馆”,以给付1%的手续费为诱饵,让店员李某某代为还款46000元。唐某某给李某某留下信用卡、密码和联系电话后,谎称有事离开鞋店。李某某的公公褚某某利用店内的拉卡拉设备还款44000元。陈某某收到还款短信后,立即拨打平安银行客服电话将信用卡挂失,使得褚某某无法将44000元刷出。8月17日,陈某某收到补办的新卡后,给段某某的汽车加油花费370元,而后三人将卡内资金提现,唐某某、段某某分别得款12000元,陈某某得款19630元。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亲属已退赔被害人13000元,被告人陈某某亲属已退赔被害人28000元。本案审理期间,陈某某退赔至本院现金3000元。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被害人褚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国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拉卡拉交易凭条,扣押决定书,收条,本院(2015)长刑初字第356号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唐某某、陈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唐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对被告人唐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陈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撤销其故意伤害罪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6日起至2018年4月6日止),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八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某某退缴的现金三千元发还被害人褚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判员  刘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叶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