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3民初1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徐金瑞与灵璧县巨人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金瑞,灵璧县巨人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1560号原告:徐金瑞,男,1976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代理人:赵英亮、刘商统(实习),安徽沈雪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灵璧县巨人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灵城迎宾大道南段信合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339425829X0。法定代表人:让璘,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春,安徽杜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金瑞与被告灵璧县巨人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徐金瑞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金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徐金瑞负担。审判员 赵起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耿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