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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2民初1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樊露露与许振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露露,许振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2民初1647号原告:樊露露,女,198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委托代理人:衡雪,五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许振培,男,197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蚌埠市工农路四季阳光花园1号楼6楼、7楼。法定代表人:关群,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樊露露与被告许振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樊露露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露露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陈义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陈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