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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8民初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文川、李中华与湖南省怀芷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怀芷公路五工区搅拌站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川,李中华,湖南省怀芷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怀芷公路五工区搅拌站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8民初503号原告:李文川,男,1968年1月8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原告:李中华,男,1967年4月19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被告:湖南省怀芷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统一信用代码:91431200MA4L13T608。被告: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怀芷公路五工区搅拌站,住所地:芷江侗族自治县。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受理原告李文川、李中华与被告湖南省怀芷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怀芷公路五工区搅拌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文川、李中华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文川、李中华向本院申请撤诉,该主张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文川、李中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文川、李中华负担。审 判 员  胡国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蒋思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