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执恢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利辛县农村信用合作社、陆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利辛县农村信用合作社,陆荣,陆吉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3执恢220号申请人:利辛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被执行人:陆荣,男,利辛县人被执行人:陆吉怀,男,利辛县人本院在执行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陆荣、陆吉怀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效力。审判长 :宫明宇审判员 : 马 亮审判员 :李学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宋海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