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623执恢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利辛县农村信用合作社、陆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利辛县农村信用合作社,陆荣,陆吉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3执恢220号申请人:利辛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被执行人:陆荣,男,利辛县人被执行人:陆吉怀,男,利辛县人本院在执行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陆荣、陆吉怀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效力。审判长 :宫明宇审判员 : 马 亮审判员 :李学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宋海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