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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执41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相泓顺与被执行人景英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相泓顺,景英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41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相泓顺,男,199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临猗县孙吉镇贾村第六组居民。被执行人景英杰,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河东东街16号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相泓顺与被执行人景英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将被执行人景英杰工资冻结。申请执行人债权尚未受偿,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玉学审判员  宁 伟审判员  冯海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一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