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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27民初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贵州省沿河君通汽车租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孙鹏飞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省沿河君通汽车租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孙鹏飞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27民初504号原告:贵州省沿河君通汽车租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和平镇河东新区二桥旁。法定代表人:张利,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孙鹏飞,男,1991年12月17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原告贵州省沿河君通汽车租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孙鹏飞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贵州省沿河君通汽车租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省沿河君通汽车租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省沿河君通汽车租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7元,由原告贵州省沿河君通汽车租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冉翔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谢江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