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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2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欧启芬、周发刚与泸州市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喜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喜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启芬,周发刚,泸州市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喜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32执29号申请执行人:欧启芬,女,1968年8月12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申请执行人:周发刚,男,1964年7月1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被执行人:泸州市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伟,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欧启芬、周发刚与泸州市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泸州市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直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已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在喜德县卫计局的工程款并向申请人兑付了案款,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川3432民初1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吉布木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吉伍只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