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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83民初2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谢佳鑫与车振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佳鑫,车振成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83民初2030号原告:谢佳鑫,住尚志市马延乡。被告:车振成,住尚志市马延乡。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佳鑫与被告车振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谢佳鑫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车振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佳鑫撤回对被告车振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谢佳鑫负担。审 判 长  孙晓宏审 判 员  刘黎阳人民陪审员  杨永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赵建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