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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高法行申1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白子刚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白子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行申173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白子刚,男,汉族,1944年5月2日生,住北京市丰台区。申请人白子刚因诉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行政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行终26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白子刚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原审裁定剥夺了申请人检举、举报的宪法权利。请求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行政行为对起诉人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会议纪要不服提起本案诉讼,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会议纪要对其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因此,申请人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法院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白子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白子刚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孟凡平代理审判员  厉文华代理审判员  梁 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