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2执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王惠军与西安东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惠军,西安东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498号申请执行人:王惠军。被执行人:西安东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伟。本院在执行王惠军与西安东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西安东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将涉案款项4325.18元已支付给申请人王惠军。关于办理产权证一事,因房产证现无法办理;故申请执行人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利平审 判 员 彭 莉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潘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