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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刑初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金月强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月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321刑初158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月强,男,1987年11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桓台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桓台县。2015年10月12日因犯职务侵占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10月26日至2017年4月25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9日被桓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5日经桓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桓台县人民检察院以桓检公刑诉(2017)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月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桓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月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月强醉酒驾驶鲁C×××××号小型轿车,顺桓台县马桥镇后金村东侧南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后金生活区10号楼附近时,因行车问题与驾驶苏J×××××号江淮商务车的金叶栋发生争执,后金叶栋报警,被告人金月强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金月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1.5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月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金叶栋等人证言;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本院(2015)桓刑初字第341号刑事判决书、社区矫正通知书、户籍证明等;鉴定意见济宁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月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金月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月强在简易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月强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5)桓刑初字第341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金月强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的部分。二、被告人金月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娟附:本案引用的部分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