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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5执5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萍与被执行人李官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萍,李官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5执5963号申请执行人宋萍,男,1989年2月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宋大进,男,1963年1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官明,男,1961年7月22日生,汉族。原告宋萍与被告李官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115民初67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告李官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欠款63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63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李官明名下无银行存款记录、无房产登记信息,本案轮侯查封了李官明名下2012年登记注册的苏A×××××号荣威牌汽车一辆,该车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现被执行人李官明下落不明,本案已将被执行人李官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开明审判员  成 林审判员  安东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 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