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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1民初3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海宁市美达金属制件厂与海宁市永盛橡胶厂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市美达金属制件厂,海宁市永盛橡胶厂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1民初3896号原告:海宁市美达金属制件厂。住所地:海宁市袁花镇谈桥村小浜气门咀厂内北埭东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17731362683。主要负责人:王建仁,男,196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纯刚,海宁市袁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海宁市永盛橡胶厂。住所地:海宁市马桥街道先锋村*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23610769A。主要负责人:范姚坤,男,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原告海宁市美达金属制件厂诉被告海宁市永盛橡胶厂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宁市美达金属制件厂撤诉。案件受理费334元,减半收取167元,由原告海宁市美达金属制件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裴智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陆 蓉 搜索“”